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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17)-打开澳门网站
颁布机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17年6月30日经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日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7年6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农业、交通运输、气象、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工商、卫生、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对管理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制度。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考核办法,每年对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负责人应当对未完成情况作出说明,并且整改落实。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考核结果和约谈、问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的现状、形势、任务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培训,增强公务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大气环境保护的国情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对管理、服务、执法等活动的监督。
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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