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