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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修改)-打开澳门网站
颁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第六条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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