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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打开澳门网站

颁布令: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

(2018年1月15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修改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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