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的《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6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