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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打开澳门网站
颁布令:(第16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
(2017年10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工作。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为相应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鸟类栖息地的保护与管理;
(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的保护与管理;
(三)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近海与海岸湿地的保护与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农业生产的管理,防止因农业生产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等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旅游、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国土规划、农业、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资源评估、市级重要湿地认定、市级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生态预警与修复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将湿地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章 分级认定与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水务、农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的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保存湿地资源调查以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数据和资料,并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实现湿地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会同市林业、水务、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者自然资源调查情况,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对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第九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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