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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打开澳门网站

颁布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7年1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水源包括市政道路和农村给水管网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   附属于建(构)筑物的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消防水源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水源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水源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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