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72号)精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磋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代表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治理能力、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