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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打开澳门网站

颁布令: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号)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7年12月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 2017年12月13日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消防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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